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长期性的系统工程,其涉及的是人类长远的利益,因此很难在短期内立竿见影。而对于公众而言,虽然他们高度认同生态环境保护的必要性和紧迫感,也表现出强烈的责任感,然而在保持经济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方面,则表现出一定的功利性,即公众关心的更多是个人的利益。据相关调查数据显示,受访者随手关灯和水龙头、不乱扔垃圾等的践行比例较高,公众能够表现出较好的“律己”行为。可是,也有高达23.0%的受访者从不向身边人宣传环保,50.3%的人对身边的污染环境行为置之不理,这又表现出公众薄弱的“律他”意识。3受访者的行为为什么会表现出“律己”行为强而“律他”行为弱,其原因就在于“律己”行为可以降低生活开支和健康生活而“律他”行为似乎对自己没有什么利益。显然,在公众主动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淡薄的情况下要想持续有效地调动公众参与的积极性,没有一套有效的激励机制是不行的。 (三)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程度不强 根据首次全国生态文明意识调查结果数据,公众对生态文明的总体认同度、知晓度、践行度得分分别为74.8分、48.2分和60.1分,呈现出“高认同、低认知、践行度不强”的特点。4显而易见,当前公众环保关注度很高,但参与程度不强,公众环保知行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尽管公众也承认企业和个人是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主要责任者,但仍认为环境保护属于国家层面的问题,和公民个人没有太大的关系。当前,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主要为被动参与,主动参与少;形式上参与多,实质性参与少。比如,论文检测公众参与诸如环境保护类的活动,现实情况往往是掀起一阵一阵的“环评风暴”,最后大多流于形式而告终。而且,公众参与主要集中在末端参与,即在环境遭到污染和生态遭到破坏之后,而对环境议题的全过程参与行为较少,且参与活动往往受到局限,这样缺乏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和广泛性。 四、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路径 解决当前我国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存在的问题,提升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水平,需要从多方面着手,但目前比较紧迫的是应该从这几方面着力,即大力培养生态公民、构建生态文明公众参与机制和型塑良好的生态文明生活方式。 (一)培养生态公民 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是建立在公众的环境意识和参与意识的基础之上的。没有公众的较高的生态文明综合素质,就很难有高效的公众参与。因此,一方面要培养生态公民。“生态公民”既是指能够将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作为其核心理念与基本目标,依法享有生态环境权利和承担生态环境义务,其中也表现为具有参与生态环境管理事务并担任公职资格的人。”5生态公民并非与生俱来的,而是需要一个培养的过程。首先要树立正确的生态文明理念。生态文明的实质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即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的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其次,要以平等的态度关注和尊重生态环境的存在及意义,从“向自然宣战”、“征服自然”向“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转变。最后要遵循和正确运用自然规律,合理有效地利用自然,同时要保护好自然,给自然留下更多修复的空间。 另一方面,提升公众生态知识和法律水平。生态公民除具备相应的生态文明理念外,还必须具备一定的生态与相关法律知识。生态公民需要掌握一系列包括自然环境保护、合理利用资源能源等在内的科学知识与技能,还要知晓国家在该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只有这样,人类才能理性地认识生态环境并作出理性的实践。 (二)构建生态文明公众参与机制 生态文明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公众共同的参与。除了要提升公众的参与能力外,很重要的就在于如何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生态文明参与机制,从而达到公众能自发和自主参与生态文明建设。 首先,要明确公众生态文明权益,确保公众参与。在宪法和与生态环境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明确公民的生态文明权益。生态文明权益是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有机统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公众在生态环境保护活动中的各项权利及其义务,建立健全生态文明权益体系。生态文明权益作为一项基本的权利,在实践中可以将其具体化。比如日本的生态文明权就具体化为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风景权、宁静权、眺望权、通风权、日照权、达滨权等,这样就能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序、高效开展。6公民的环境权既是一种法律法规依据,也是公众参与生态环保活动中重要的行政诉讼等权利的重要依据,所以要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哪些权利以及承担哪些义务。 其次,创新公众生态参与方式和渠道。当前公众参与程度不足,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当前公众参与的方式和渠道单一。比如,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方式为"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 显而易见,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方式十分有限和单一。因此,要使公众能够参与到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还需在公众参与的方式与渠道方面进行创新。如当前流行的“环保随手拍”,就为公众参与环保搭建了一个崭新的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