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尊重教师的基本权利 教师的权利诉求是民主化和法制化社会的必然要求:教师不仅是责任的主体,同时也是权利的主体,学校必须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证他们的正当权利不受侵犯。教师的权利既包括教师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又包括教师作为教育者的基本权利,这两个方面的权利都是教师管理制度设计过程中必须加以审慎考虑的。 一方面,教师作为社会生活中的人,首先具有人应具有作为人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每个公民所享有的生命权、健康权、休息权以及被尊重的权利等基本权利。保障教师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意味着管理制度的设计不得要求教师在极其危险的环境中从事教育工作,从而使得他们的生命权利遭受损害;意味着不得要求教师进行超负荷的工作,从而危害他们的身心健康。同时,学校的管理制度也不得侵犯教师的休息权。当然,至为重要的是,教师具有被尊重的权利,学校管理制度的设计中不得以任何形式来贬低或者侮辱教师的人格尊严,而必须始终把教师作为一个主体人。通过对教师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的尊重,教师管理制度将更加贴近教师的生活,也更容易为教师所理解和接受。 另一方面,教师作为教育者的基本权利也是教师管理制度所应当维护和保障的。教师不仅作为个人存在于社会当中,而且作为特殊的职业工作者一教育者存在于社会当中。作为教育者,教师具有施教权、管理权、惩罚权以及评价权等基本权利:施教权意味着教师具有在遵循教育法律、规范的基础上按照自己的意愿从事教学工作的权利,其他人不得干预;管理权意味着教师有权对班级教学和学生行为进行合法、合理的管理和规范;惩罚权意味着教师可以对扰乱教学行为的学生加以惩罚,当然这种惩罚必须符合教育法和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不得成为一种歧视性、侮辱性的惩罚或体罚;评价权意味着教师可以对学生的学习表现进行合理的、客观的评价,以促进学生的发展,同时完善自己的教学。通过对教师作为教育者的基本权利的肯定和支持,教师管理制度可以更好地满足教师的教学需要,成为教师工作的坚强后盾。 (三)引入民主参与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