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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快播侵权被处天价罚单中的行政法问题(2)

时间:2015-08-11 09:05 点击:
2.必要性原则 必要性原则又被称为最小侵害原则,是指在适当性原则已经获得认可的情况下,在所有能够达到行政目的的多种方式中,行政机关应当选择对公民权益侵害最小的方式。该原则要求具体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

  2.必要性原则
  必要性原则又被称为最小侵害原则,是指在适当性原则已经获得认可的情况下,在所有能够达到行政目的的多种方式中,行政机关应当选择对公民权益侵害最小的方式。该原则要求具体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在多种行政手段之间进行比较与取舍,也就是说在有多种可能的手段均能达到行政目的,但各手段对公民权利造成的侵害程度不一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必须以必要性为标准进行审查衡量。“必要”是指对于不可避免的侵害,行政机关只能选择为达到目的不可避免的侵害手段,即最温和的手段来实施。著名行政法学者弗莱纳的名言“警察不可用大炮打麻雀”,我国的俗语“杀鸡焉用宰牛刀”,都能够很好地表现必要性原则的内涵。
  3.狭义比例原则
  狭义比例原则又可称为法益相称性原则。该原则是指经过上文所述的适当性和必要性的考虑之后,行政机关选择的措施对行政相对人私益可能造成的侵害不得超过实现行政目的所追求的公益。狭义比例原则要求权衡行政目的与公民权益损失之间是否“成比例”。“杀鸡取卵”的做法显然是不合狭义比例原则的。
  在“快播案”中,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处罚决定体现了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快播公司侵权行为“屡教不改”,为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对其再次作出处罚决定无不是之处,体现了适当性原则;对快播公司作出的天价罚款数额,是综合考虑快播公司的非法经营额,快播公司的侵权情节和违法行为的后果等因素而作出的,数额虽大,但也符合必要性原则;虽然有专业人士分析称,此次天价罚单可能会使快播公司一蹶不振甚至破产,然而,与该公司对著作权人以及各影视门户网站造成的损失,以及因传播不良内容对社会风尚造成的影响相对比,这一罚款数额显然不过分,即对快播公司私益造成的侵害没有超过法律所要保护的公益,因此也是符合狭义比例原则的。
  三、行政处罚中的听证程序与听证当事人的权利
  (一)我国行政处罚中的听证程序
  我国1996年《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定了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行政处罚法》施行以来,各级行政机关纷纷制定了一些具体办法以完善具体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的设立旨在通过公开透明的、为法律所认可的程序为听证当事人以及第三人提供保障合法权利的途径。设立听证程序的法律价值体现在:其一,听证程序是公平正义的体现。行政机关单方面对具体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极有可能遭到行政相对人的反对。在这种情况下,听证程序的存在就为行政相当人以及第三人了解行政处罚依据、督促行政机关公正行使职权提供了现实可能性。其二,听证程序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减少行政争议。听证程序中,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处于平等的地位,双方均可畅所欲言,各抒己见,支持己方观点,反驳对方观点。听证程序有利于确保行政机关全面了解事实真相,听取社会大众的意见,从而减少行政争议,提高行政效率。其三,听证程序提高了行政处罚的透明度。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通过行政机关公开行政处罚的信息与依据,双方平等进行抗辩,使社会大众清楚了解案件事实,有助于消除社会大众对行政机关所为的误解,有利于提高行政处罚的透明度,实现“阳光行政”。
  (二)行政处罚中听证当事人的权利
  行政处罚中的听证当事人是指被事先告知将受到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而要求举行听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⑥听证当事人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当享有的权利可以分为程序性权利与诉讼性权利。⑦程序性权利主要是被告知的权利、辨认身份的权利、申请听证的权利、质证权、申请回避权等;诉讼性权利主要是受到损害有获得赔偿的权利、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⑧笔者将结合现代行政程序对听证当事人的权利作出分析,以使听证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能够更好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知情权
  遭遇行政处罚时,行政相对人有权知晓行政机关据以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证据以及法律依据;有权知晓依据法律其应享有哪些被告知的权利;有权要求行政机关通知其于何时、以何种方式参与行政程序。《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如果经告知后,当事人表示放弃行使听证权利,或者经行政机关通知后仍不到场听证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申请听证的权利
  听证权的实质是在行政机关作出不利于具体行政相对人的决定之前,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听取其意见,为自己辩护,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行政相对人应在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行政机关进行听证的申请。
  3.要求公开听证或者保密的权利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如果听证应当公开举行而行政机关决定不公开的,行政相对人有权提出异议。对于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而决定不公开的听证,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对在听证过程中获取的有关当事人的秘密予以保密。4.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听证过程中,听证当事人在行使申辩和质证权利的同时,必然会提出自己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处理意见的看法,而对事实的认定需要依赖证据,因此,当事人必须享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⑨
  5.要求行政机关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裁决的权利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但对听证笔录在行政处罚决定中所起的作用却只字未提。不过,行政机关只能依据听证笔录作出裁决,这是法律的应有之义,否则,听证必然只是流于形式的过场,不能发挥保护听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
  结合“快播案”来看。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5月20日向深圳快播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14年6月17日下午,快播公司由于对违法事实以及处罚金额存在异议,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行了听证。由于涉及商业秘密,该听证会没有公开进行。以上程序体现了听证当事人受通知的知情权、申请听证权以及要求保守秘密的权利。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快播处以天价罚款的行政程序是合法的,也充分保障了快播公司应有的听证权利。听证会之后,2014年6月26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正式对快播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快播被处以2.6亿元罚款,即日生效。当然,如果快播公司对该处罚决定不服,仍然还有权利救济的机会。快播公司可在六十日内,向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注释:
  ①张弘著:《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辽宁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42页.
  ②内容摘自:http://company.chinaventure.com.cn/14/7/1403829529.shtml.
  ③转引自蔡震荣:《论比例原则与基本人权之保障》,载于《警政学报》,1996年第17期.
  ④司可贵:《行政自由裁量权若干问题探讨》,载《行政法学研究》,1998年第2期.
  ⑤转引自谢世宪:《论公法上比例原则》,收于前引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第123页.
  ⑥参见《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第13条.
  ⑦韦静:《行政处罚中听证当事人的权利》,载《中北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
  ⑧韦静:《行政处罚中听证当事人的权利》,载《中北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
  ⑨刘飞宇:《论听证当事人》,载《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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